犯罪事實重於統一標準(2007/3/14蘋果日報蘋論)

南北檢不同的判定結果,引起了政治口水戰。藍營認為許添財無罪,馬就不應起訴,兩者標準應該一致;而綠營反唇相稽,如果馬沒事,性質類似的扁案也應不起訴。可笑的是,藍媒只大喊馬受政治迫害,應予平反,絕口不提扁案;綠媒則反是。

沒有案子完全相同
於是,主張全國檢察官應開會統一標準的聲音大起。反倒是檢察總長陳聰明主張先了解兩案犯罪事實的異同之後再說。這是對的。世界上沒有兩件案子完全相同,即使性質相同,犯罪事實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不同的法官或檢察官形成不同的心證也是理所當然。由於事關法制精神與當事人權益,陳聰明不譁眾取寵的慎重決定值得喝采。

首先,就犯罪事實部份來看的確有所差異。許添財的特別費領了250萬元,卻支出260萬元,沒有中飽私囊的問題。馬英九,根據北檢起訴書領有1700萬元納入私人帳戶,捐為公益的僅1千多萬元。這些是馬承認的。更糟的是:檢察官侯寬仁最後約談的市府主計處長證實:2000年時市府所發的新聞稿為馬澄清特別費非私款,戳破了馬所謂不知道特別費不是私款的說詞。這是與許添財案很大的不同處。
其次,南檢說特別費案是制度瑕疵,固是事實,但制度問題不是檢察官的權責範圍,而是國會的事;檢察官只能就犯罪事實和現行法律的專業發言。台灣落後的通姦罪尚未除罪化,若發生此案,檢察官可以主張制度落後而免起訴嗎?

司法管轄區應尊重
再說,南檢的起訴書怎麼寫,是南檢的法律認知權利,但是不應該含沙射影批評北檢的法律見解。先不提事實不完全相同了,就司法管轄區的不同就應該尊重,否則各地檢察官對任何案件都批評他地檢察官,檢查威信如何維持?何況法律見解本來就見仁見智,沒有標準答案。南檢的態度太過武斷了。

最後,南北檢察官是否應該統一口徑?其實不必。因為事實不同,起訴標準就算一致也不能結果一致;未來法官判決時也應重視犯罪事實而非標準一致。美國各州法律很不相同,並不減損法制精神。我們就讓不同地區檢察官,各自發揮他們的法律見解有何不可?法制精神不逾閑,不同判定出入可也。此外,請不要再用「政治迫害」來彰顯自己的心虛與愚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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