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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顏聖冠等人於98年7月間,告發總統馬英九在捷運內湖線決策過程中涉及圖利與瀆職,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經過一年半偵辦後,認為沒 有無臺北市政府及捷運工程局官員涉嫌不法實據,今天(6日)將全案簽結;至被告馬英九部分,因其為現任總統,依憲法第52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檢察官 已予暫結,待其卸任後再行分案辦理。

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張嘉玲、洪健益等人告發指出,內湖捷運(現已
與原捷運木柵線整合統稱為捷運文湖線)決策過程中,由「高運量、地下化」變成「中運量、高架化」,預算由328億元追加到667億元,北市府任由 工信公司將機電系統分包,且物價調整15億餘元,相關公務員涉及圖利、瀆職等罪。馬英九於民國87年12月25日至95年12月25日擔任臺北市長,負有 主管督導之責,亦涉有圖利罪嫌。

特偵組表示,內湖線由捷運局於79年間納入「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三期特別預算」中,經臺北市議會審查通過後,並於82年8月7日奉 行政院核定,原即採與木柵線相容之「中運量系統」,且依據行政院之核示,如有增加預算應由臺北市政府負擔。內湖線採高架化之中運量系統,乃臺北市議會表決 通過決議採行政院原核定之規劃興建,並非臺北市政府或捷運局官員恣意而為,告發意旨顯有誤會。

工程預算暴增方面,特偵組指出,工信得標前,總預算已調整為592億餘元;工信得標後,民國94年1月間追加預算1億餘元;97年4月間,因物價 調整等原因,再由捷運局報請北市府同意動支準備金43億餘元,至此內湖線歷經4次追加預算,已調整為637億餘元。特偵組認為,本案預算追加,並非僅單一 區段標即大幅增加到667億餘元,告發意旨顯與實情不符。

經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清查臺北市政府秘書長李述德、副秘書長楊錫安、捷運局長常岐德、副局長、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機工處長、副處 長、相關承辦公務員及其三親等親屬與工信公司內湖施工處處長詹明堂、龐巴迪公司代表人陳耀仁、工程師張兆麟等相關人員之銀行帳戶,及工信公司及龐巴迪公司 內湖線工程款專戶等128人所設立共443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進行資金清查,未發現有資金異常進出情形,有臺北市調查處99年12月29日肅字第 09943191270號函可佐,本案並無臺北市政府公務員瀆職或收賄行為之積極證據。

另外,特偵組認定內湖線採取土木、機電工程合併招標,並由土建廠商為投標廠商的方式並非首例,物價調整也未違法,因此將全案簽結。

至於馬英九部分,按依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7號解釋 「憲法第52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馬英九為現任總統,自應依上開規定就其部分擬暫予簽結,等到他卸任總統職位後再行分案偵辦。

2010年2月間,監委調查台北捷運文湖線案,想約詢當時擔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總統,馬總統主動邀請4位監委到總統府茶敘。監委葛永光等人會後返 回監察院召開記者會指出,馬英九認為,內湖線決策一直非常清楚,就是要採取中運量,決策是正確的,至於為何採土建綁機電開標,馬英九則說,他擔心台北市政 府和馬特拉公司鬧翻的事情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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