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小九案退回 檢方將立即分案偵辦

〔記者楊國文、孫友廉/台北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高等法院昨天仍判無罪,但馬英九的狗官司未了!高院的判決中,將馬英九認養馬小九,及按月匯款給妻子周美青案,退回北檢另行偵辦,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昨日指出,收到判決書及相關卷證後,將立即分案偵辦。

認定實質補貼 未還餘款屬道德問題

高等法院合議庭昨天的判決,認同台北地院所採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並指若特別費有剩餘卻未退還,屬於道德、行政與政治責任問題,與刑事責任無關,而馬以領據列報特別費均符合規定,也都已公益捐贈,因此仍判馬無罪。

二審判決結果,有關馬英九的公務背信罪宣告無罪確定,檢方尚可對貪污詐欺罪部分上訴;至於檢方請求併辦的馬英九每個月匯款二十萬元給太太,單據核銷九千九百元認養流浪狗馬小九部分,則退由檢方續行偵辦。

此兩案是北市議員顏聖冠向北檢告發,北檢認為與馬英九核銷特別費案有關,今年十一月中旬報請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的高院合議庭併案審理。

高院指出,北檢所指馬英九按月匯款二十萬元,轉入周美青帳戶,檢察官並未起訴,加上馬在特別費案所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但併案所載罪名為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兩百一十三條之罪,兩者罪名不同,兩者並無同一事實實質上一罪關係。

高院也指出,馬英九以特別費核銷所領養的「馬小九」的費用,因屬於「單據核銷」部分,和本案屬於「領據列報」部分,性質截然不同,併案事實與本案事實也無同一事實實質上一罪關係,因此昨日判決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

此外,高院合議庭不諱言,想藉昨天的判決釐清領據特別費爭議,判決指出,自六十二年起,特別費就有「補貼」性質,報支採領據列報、單據核銷雙軌制;領據部分可採現金、支票,或匯入私人帳戶,會計人員依據首長領據具領就完成核銷,視為「因公支出」完畢,不問真正實際用途。


認為行政慣例 無「歷史共業」問題

現行採取該類似報銷制度尚有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又「多不退,少不補」,若有剩餘未退還,則應負道德、行政與政治責任,也已形成行政慣例,而馬的請領行為符合制度設計意旨,並未犯罪,無所謂的「歷史共業」、「制度陷阱」問題。

二審核算馬的月俸、公費、福利、補助…等,平均收入二十五萬元,並非檢方的十五萬元,也有大量存款,因此有能力每個月匯二十萬元給太太,另馬擔任市長的公益捐贈共達五千一百五十萬多元,遠超過同時領據列報特別費一千五百三十萬多元,均可證明馬並無貪污。

馬英九特別費案 高院開庭三次審畢
2007/12/28 13:51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八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判馬英九無罪;全案今年二月十三日檢方偵結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在八月十四日判馬英九無罪。案件經上訴,二審在十月十二日首度開庭,歷經三次開庭,於十一月三十日辯論終結。

以下是全案審理大事紀:

--2007年二月十三日,檢方偵結。依北檢「96年度偵字第3844號」起訴書,馬英九遭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認定貪污所得總計新台幣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餘元。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七十六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

--八月十四日,台北地方法院經過四個月審理後,宣判馬英九無罪,余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八月十七日,台北地檢署決定對馬英九、余文提起上訴,理由包括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爭議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八月三十日,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就馬英九每個月轉匯部分特別費給太太周美青使用,以及以特別費支付馬小九認領、醫療等費用,到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馬英九涉嫌侵佔公有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檢署也於同日向法院檢送上訴理由書,指一審判決多處引據失當,且應該勘驗馬英九偵訊過程全部錄音錄影。

--九月三日,高等法院完成分案程序,由刑九庭寅股法官周盈文抽中為受命法官,庭長劉景星擔任審判長,陪席法官王敏慧。

--九月十二日,高檢署完成分案,由重案組檢察官林邦樑、王金聰及曾俊哲等人承辦,曾俊哲為主辦檢察官。

--十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召開馬英九部分的準備程序庭,馬英九在法庭上強調沒有貪污犯意,也未施用詐術。對證人、相關證物的證據能力,檢辯雙方多引用一審時書狀理由,庭訊進行順利。

--十一月二日,高院傳喚台北市主計處長石素梅、審計部有關特別費解釋函令的承辦人劉碧娥出庭作證。雖然檢方認為石素梅的證詞與一審筆錄不同,不過,經辯方提異議,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合議庭諭知,若檢辯對相關機關回覆函文沒有意見,將在十一月三十日進行辯論終結。

--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辯論終結。公訴檢方論告指出,特別費是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公款,雖然具有補貼性質,但仍應用於公務所需,不得私人自俸。辯方則認為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並非公款,且馬英九主觀上沒有施用詐術或貪污的犯意,客觀上也沒有貪污的事實,檢察官是「先射箭再畫靶」推定馬英九犯罪。

--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部分則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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