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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聖冠為「台北資訊園區暨停車場興建及營運案」諸多問題協同宅男律師蔡易餘召開記者會,公佈臺北資訊園區BOT案綜合審查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強烈質疑得標的鴻海資格有問題。聖冠要求市府應該依法立即公佈鴻海當時投標的原始文件,尤其是攸關本案成敗、最重要的投資計畫。


「臺北資訊園區」BOT案其實真正的名稱是「台北資訊園區暨停車場興建及營運案」,所以在投標資格說明裡即明文規定申請投標的廠商基本應備條件即需有停車場經營的經驗,或需有合作的協力廠商,且此一資格「不得後補」,一旦不符資格規定即無法參與投標;而鴻海非但沒有停車場的經營經驗,還疑似在投標資格審查時連協力廠商都沒有提供,北市府卻放水容許鴻海「後補」該資格證明!


 


在綜合審查的會議記錄裡,清楚記載了有評審委員對鴻海提問到「貴公司的停車場技術既可以顯示停車場哪裡有位子,請問為何現在貴公司經營停車之協力廠商無法提供,非得等到計畫執行時才能提供」,顯見直到綜合審查時鴻海為提供停車場經營之協力廠商,也就是鴻海根本不具投標資格,根本連資格審查都無法通過,為何能參加綜合評審?更離譜的是最後還得標!


聖冠質疑,甄審標準在本案公告時就已提出,鴻海的營業項目中也沒有經營停車場管理業,如果鴻海的投標資格齊備,能夠提出協力廠商的合作意願書,「投資計畫」中便會載明資格,按理評委就不會提出上述問題;但財政局不斷以莫名奇妙的法律規定搪塞,說只能在簽約後公開「投資執行計畫」,不免讓人質疑是否就是意圖要拖延時間讓鴻海得以在投資執行計畫中完成補,從而掩蓋鴻海資格不符的事實?!這種讓鴻海「先上車、後補票」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公眾利益,更是對其他投標廠商極其不公平!


 


再者,資格審查是廠商能否參與投標的基本要件,且鴻海又已是得標廠商,得標廠商的投資計畫書涉及公共利益,本應公開。如高雄市政府的所有BOT案就皆依法公開相關資訊;且促參法第44條更明文規定了「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北市府應立即公開得標廠商的投標計劃書及相關文件,並對鴻海的投標資格舉證說明,而不是一味地以保護廠商的商業利益為藉口企圖隱匿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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